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一、市场准入政策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了事关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手续的以外,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二、税费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三、价格、土地政策
1.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2.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3.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6.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